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黃建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萬4,3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5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