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朱愛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朱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如原告 依限補繳,請一併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據影本,另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