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萬7853元(美金28,787元×民國109年7月6日訴訟繫屬當日之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元,元以下均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