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馬啓銘、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戴睿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馬啓銘 被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