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梁家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調貴、吳盧登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吳盧登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8876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8月6日國壽字第1090080250號函所檢送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可稽(本院卷第41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