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松有限公司、蔡政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為新臺幣(下同)12,531,708元,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170號廢棄而核定為12,789,146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