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松有限公司、蔡政宏、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淳池 被 告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主張訴外人環匯控股公司(下稱環匯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張綱維簽定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億50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之借貸 契約書,被告於該借貸契約書同意倘張綱維屆期未能清償系爭借款,在環匯公司為被告清償被告持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質押所擔保之債務時,被告願將上開股份轉讓予環匯公司,後張綱維未能清償系爭借款,環匯公司並將其本於系爭借款契約對於張綱維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為清償上開設質股票所擔保之債務,催告被告應交付質押文件及股票正本,被告卻置之不理,乃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契約,聲明:㈠被告應按照兩造於1 07年1月31日所訂定之借貸契約第5條第3點所示,交付就名下持 有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東戶號:98904、股數 :108萬7479股)質押之文件與股票正本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原告並具狀陳稱,其無從查知上開股票價值,而該股票設質予金融機構,所擔保之債權屬機密事項,原告亦無從查知,且張綱維現羈押禁見,原告亦無從查知股票價值等語(見本院卷之原告民事陳報狀所載)。爰審酌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其係請求被告交付股票及質押文件,惟依其所述「...原告『為清 償前述設質之股票所擔保之債務之目的』,已催告被告...應交付 前述設質之股票質押之文件與股票正本,被告卻置之不理...」 ,原告似主張其係因清償股票質押所擔保之債務所需,方請求被告交付股票及質押文件,換言之,其請求被告交付股票及質押文件之目的,係為清償股票質押所擔保之債務,然依其所提存證信函(原證4)所載:「...台端(指被告)並曾於前揭借貸契約書 中,同意若張綱維未依約清償前揭債務時,願將台端所持有之...股票移轉予環匯控股有限公司...,張綱維迄未返還系爭借款,...請台端於7日內與台松有限公司所委託之鄭淳池先生聯絡商議辦理過戶事宜,...」,似又主張因張綱維未能清償債務,被告 應「直接」依約將股票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利益為何,仍有不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