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紘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吳紘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祿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方溪泉、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惠、王振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