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97號 原 告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5,00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0,250元(即美 金依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29.83】計算,折合為5,220,250元【計算式:175,000元×29.83=5,22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