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游志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6號 原 告 游志偉 沈育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