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吳旻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