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莊宏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楊于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莊宏斌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被 告 楊于萱 楊淑觀 李姿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1,6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