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莊起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莊起鳴 莊起翔 李秀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被 告 樂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董事身4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 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件原 告3人分別起訴確認與被告間董事或監察人關係不存在,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各為165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