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瑪國際有限公司及洪義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萬3,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