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照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許沅晨、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梁幼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許沅晨 被 告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照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臉書個人照片、家人朋友生活照、個人心情日誌,上開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