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