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2,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32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