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LOLLICUP U.S.A. INC.、ALAN Y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LOLLICUP U.S.A. INC.(樂立杯美國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AN YU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35,000元 ,折算為新台幣21,866,250元(以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29.7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