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8號 原 告 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品棋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萬7,580元,折算為新臺幣82萬505元(以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8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29.7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