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超額損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林添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緒文間請求清償超額損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