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林篤儀、林逸生、謝欣怡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25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