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定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定國 訴訟代理人 趙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遲延利息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9,71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提出之委任狀欠缺受任人趙庭萱之簽章,請提出經受任人簽章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