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范蕙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范蕙蕙 范芷綾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霈琳 原 告 范元禎 范楊金霞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霈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