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朱蕙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3 萬1,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萬2,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