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幸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林幸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萬寶祿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林淑惠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