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盈青、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柳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08號 原 告 劉盈青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3,4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