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直美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鄧芸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大直美堤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芸峰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各給付新臺幣( 下同)2,661,200 元;如前項給付中,有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 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即免除給付之義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利益為2,66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