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月容、徐正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王月容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徐正男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文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 款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 萬856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賴秋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