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北市私立睿楚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原台北市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睿楚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原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短期補習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短期補習班一分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短期補習班二分班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唐睿哲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