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張文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張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孫威、王玉琳、謝棟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孫 威、王玉琳、謝棟銘應連帶給付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500,000元(計算式:1,000,000+500,000=1,5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