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雪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APPCLASS (HK) 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2萬0,580 元(計算式:美金8萬3,16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 年4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31 =新臺幣252萬0,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