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建名、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金永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方姵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8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子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