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董羿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董羿琳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岡實業有限公司、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