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黎貴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貴森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許鳳紋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萬9113元(計算式:53萬4979元+13萬4134元+114萬元+16×6萬元+30萬 元+50萬元+20萬元=376 萬9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32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