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被 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政儒 被 告 吳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違約金之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借款 4,312,662元 4,312,662元 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