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伯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8號 原 告 王伯群 王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戴立綱 丁學偉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呂惠敏 江中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丁○○、甲○○、 丙○○、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提出渠等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 戶籍謄本)以資證明,另應補提出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甲○○、丙○○ 、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