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標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22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