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淑雲、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0號 原 告 林淑雲 訴訟代理人 葉立琦律師 被 告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魏德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