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蘭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林梅芬 被 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混凝土材料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為承攬「環遊郡森籟 區故宮天下新建工程」,向原告所屬八里廠購買預拌混凝土,並簽訂系爭契約,嗣原告陸續將預拌混凝土交付至被告所指定之上開工地供其使用,並陸續於每月月底開立請款明細單向被告請款。詎被告就108年7月份至11月份請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62萬5,934元(計算式:60萬432元+6,006元+30萬8,228元+65萬7,594元+161萬7,819元+43 萬5,855元=362萬5,934元)皆未給付,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及民法第367條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62萬5,9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第1項聲明,請准原告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請款明細表、禾群營造-環遊郡森籟區故宮 天下新建工程案數量清帳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9頁、第95頁、第141頁至 第149頁),原告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另參證人即原告 公司業務張育璋到庭證述:伊在原告公司任職,從105 年10 月左右任職到現在。業務內容為請款、開發、銷售、工地現場事務處理。(提示本院卷第33至39頁)伊有看過這些請款明細單。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工程的請款業務都是伊負責,一般例行性請款是伊每個月都會到工地現場,把請款明細單請被告公司的工地主任簽名,被告公司主要負責帳務的是宋建霆,江旻軒是工程師,有時也會代理宋建霆,另外鄭名伯是被告公司副理,有時在工地現場也會代理簽名。鈞院提示的這幾張都是每個月例行的請款,經對方確認無誤後,會在上面簽名。被告公司都是付票,但是這幾張都跳票,因為被告經營不善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至第137頁),足認原告主張之內容屬實,應可採信。而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之貨款給付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3月4日送達予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頁),是參照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