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健治、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佑衡、焦廷標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被 告 焦廷標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洪白雲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靳蓉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李克竣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陳昭如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馬繼良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林為筠 朱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7頁)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