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遊戲帳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蘇威韶、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蘇威韶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遊戲帳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