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家榞、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生、李明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張家榞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李明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影片刪除。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八日起、被告李明軒自民國一○九年 六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依侵權行為之關係請求被告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刪除如附件所示影片(下稱系爭報導)、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一第9頁),嗣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製作系爭報導之記者李明軒為被告,並變更請求為王道公司應將系爭報導刪除、被告應連帶賠償300萬元及利息(見本院卷一第79頁、本院卷二第143-144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為電視購物頻道之購物專家,前於民國106年3月12日代表販售珠寶之廠商凱騏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凱騏公司)出席、參與錄製電視購物台節目(下稱系爭節目),販售凱騏公司之翡翠珠寶(下稱系爭翡翠),詎受僱於王道公司之記者李明軒於108年10月間為製作電視購物節目販售與 宣稱質地不符珠寶之新聞報導(即系爭報導),竟將有伊影像之系爭節目剪接、擷取後製成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用於系爭報導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侵害伊肖像權,且致諸多 廠商、親友認伊涉及販賣假珠寶,甚至暫停與伊合作電視購物節目,致伊名譽權、信用權受侵害而有精神上痛苦,李明軒為王道公司之受僱人,被告應連帶賠償伊慰撫金300萬元 並刪除系爭報導,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王道公司應將系爭報導刪除;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以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王道公司為法人,並非侵權行為之主體,且系爭報導主要係報導電視購物台購物專家與來賓以誇張宣傳手法銷售劣質珠寶之亂象,非以原告作為報導對象,並未貶損原告名譽,又系爭節目係來自於購物節目主持人「歡歡」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並經設定為公開影片,即得為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存取,原告肖像權已不在合理期待被保護範圍內,況被告李明軒使用系爭影片僅為輔助讀者了解事實之報導技巧,並未加以變造或惡意使用,應屬新聞自由之範疇,未侵害原告肖像權;縱因系爭報導致觀眾認原告參與販賣劣質珠寶,原告代表之廠商凱騏公司因販售品質與證書不符之劣質珠寶情事經臺中地方檢察署調查,業經伊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伊製作系爭報導並無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李明軒為王道公司之記者,於108年10月間將系爭節 目剪接、擷取後製作成系爭影片,作為系爭報導之一部,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t1fM8duHzw)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本院勘驗系爭報導光碟屬實,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37-43頁 )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五、原告主張王道公司記者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侵害其名譽權、信用權與肖像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王道公司刪除系爭報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慰撫金,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固 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權、隱私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報導之事實仍應負查證義務,倘於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率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不得阻卻違法,而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李明軒利用系爭影片製作系爭報導,致閱聽人誤信其涉及販賣假珠寶,已侵害其名譽權、信用權,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報導,其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二第37-43頁): (00分02秒~00分04秒) (畫面:)特寫歡歡頸上的項鍊。(歡歡:)應該也有個50分到1克拉,對不對?(男子聲:)對,差不多。 (00分04秒~00分08秒) (畫面:)特寫歡歡頸上的項鍊,歡歡手部強調動作。(原告:)剛剛回來內地的價格,歡歡脖子上這套,目前市價大概接近250萬。 (00分09秒~00分11秒) (畫面:)歡歡在左、原告在中、一男子在右,背景為項鍊近照。(歡歡手持計時器:)5萬起標,一標一千。 (00分12秒~00分21秒) (旁白:)用原價的50分之1倍誇張價格,再靠著主持人 和珠寶業者的高超話術,兩人一搭一唱下,吸引民眾下訂購買。(畫面:)歡歡手持計時器在左、原告在中、一男子在右,背景為項鍊近照,延續前揭畫面,歡歡不斷有手勢並有發話。 (00分22秒~00分31秒) (畫面:)右上角「電視購物賣劣珠寶!?」標題。畫面右方先出現一女性圖示下有「C姓貴婦」字幕,接著左方 先出現電銀幕圖示下有「購物頻道販售珠寶」字幕,後畫面中間出現珠寶圖樣,下有「花200 萬買逾20組」字幕,顯示完成後,中間珠寶被「市價1/10」字幕遮蓋。(旁白:)民眾投訴(搭配畫面女性圖示,下有「C姓貴婦」字 幕),她在電視購物頻道(搭配畫面電視螢幕圖示,下有「購物頻道販售珠寶」字幕),大手筆花了200萬元,買 了20多組珠寶(搭配畫面中間加入珠寶圖示,下有「花200 萬買逾20組」字幕),以為用市價的10分之1 買進(搭配中間加入「市價1/10」字幕),日後可以再轉投資、發大財。 (00分32秒~00分47秒) (畫面:)背景為客廳圖,右上角「電視購物賣劣珠寶!?」標題。後出現2 女性圖示,左方女性圖示下有「C 姓貴婦」字幕、右方女性圖示下有「友人」字幕。後左方女性圖示旁出現對話框圖示,內有「你看我買到超便宜珠寶」字樣,畫面中間出現珠寶圖示,後右方女性圖示旁出現對話框圖示,內有「怪怪的…不夠高檔」字樣。(旁白:)卻沒想到友人來家裡拜訪時(搭配左方女性圖示下有「C 姓貴婦」字幕、右方女性圖示下有「友人」字幕),想趁機向朋友炫耀自己買的珠寶(搭配左方女性圖示旁出現對話框圖示,內有「你看我買到超便宜珠寶」字樣、中間出現珠寶圖示),卻被識貨的對方當場回說(搭配右方女性圖示旁出現對話框圖示,內有「怪怪的…不夠高檔」字樣),珠寶怪怪的,看起來不夠高檔。當事人這才驚覺不對勁,開始起疑。 (00分47秒~00分58秒) (畫面:)背景為辦公室圖,右上角「電視購物賣劣珠寶!?」標題。後畫面左方出現女性圖示,下有「C 姓貴婦」字幕、畫面右方則出現男性圖示,下有「珠寶檢驗所人員」字幕。畫面中間接下來有珠寶圖示。後畫面右方男性圖示旁出現對話框圖示,內有「鑑定書的種地和產品不符…」字樣。後畫面中間珠寶圖示上加入「買到劣貨」字樣、「向地檢署檢舉」字樣。(旁白:)將珠寶拿去檢驗所鑑定,沒想到結果出爐(搭配女性圖示下有「C 姓貴婦」字樣、男性圖示下有「珠寶檢 驗所人員」字幕,花面中 間則為珠寶圖示),鑑定書的種地竟然和產品不符(搭配男性圖示旁出現對話框圖示,內有「鑑定書的種地和產品不符…」字樣),氣得她向地檢署檢舉(搭配珠寶圖示上加入「買到劣貨」字幕、「向地檢署檢舉」字幕)購物台和業者涉嫌詐欺。 (00分59秒~01分15秒) (畫面:)背景為珠寶店,一男子,旁有「中華寶石協會理事長 詹有明」字幕。(詹有明:)天然的東西(字幕 括號珠寶玉石),它一定有別的 東西(字幕括號雜質) 在裡面嘛,不一定說透得像玻璃一樣,整個紋路都沒有,對,然後它的顏色,整個的顏色也有很奇怪的感覺,確定它是染色的。 (01分15秒~01分22秒) (畫面:)特寫男子左手持珠寶,右手以手機燈光照左手持的珠寶。(旁白:)實際走一趟銀樓,專家指出辨別真假貨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拿起來比一比。 (01分23秒~01分34秒) (畫面:)右上角「真劣玉石怎辨?」標題,畫面切割為左右兩方,左為珠寶照片:上有「天然」字幕、下有「富含礦物質」、「有雜質 霧狀 色深淺不一」字幕;右為珠寶照片:上有「劣質」字幕、下有「無雜質 霧狀 顏色均一」字幕。(旁白:)天然玉石,因為富含礦物質,外觀有點雜質,看起來會霧霧的,顏色也會深淺不一,但如果是經過染色的假玉石,則沒有霧狀,顏色也都一樣。 (01分35秒~01分58秒) (畫面:)背景為珠寶店,一男子,旁有「中華寶石協會理事長詹有明」字幕。(詹有明:)像那麼透的藍玉髓,現在的市價可能1克拉要幾千塊、1 萬塊以上的產品,那 它(字幕括號電視購物)整套下來才1 萬9 千多塊,那根本不太可能的。(字幕括號整套)應該幾十萬吧。在我們業界認為,它是以欺騙的行為來做這件事情。 (01分58秒~02分02秒) (畫面:)特寫「香港寶石鑑定所 玉石鑑定報告」紙本 ,旁有「購物台主持人 歡歡」字幕,為錄影畫面。(歡 歡:)香港寶石鑑定所。(男聲:)對,這個應該是全世界最專業的鑑定所。 (02分02秒~02分05秒) (畫面:)「香港寶石鑑定所 玉石鑑定報告」紙本,靜 止畫面。(旁白:)打著專業鑑定所認證的響亮名號。(02分06秒~02分08秒)(畫面:)歡歡在左、原告在中、 一男子在右,背景為項鍊近照。歡歡不斷有手勢並有發話,但無法辨識其發話內容。(旁白:)一步步取信觀眾,最後下訂購買。 (02分09秒~02分12秒) (畫面:)歡歡在畫面左方,畫面右方為另一綠色珠寶。歡歡不斷有手勢以及發話,但無法辨識其發話內容。(旁白:)根據了解,Viva是由京城銀行戴家投資經營。 (02分13秒~02分16秒) (畫面:)特寫另一紅色珠寶,左有「即將售完」字幕(旁白:)檢調如今要動起來,陸續查主持人、購物台。 (02分16秒~02分20秒) (畫面:)左為歡歡、中一男子、右一女子。歡歡持續有手勢以及發話,但無法辨識其發話內容。(旁白:)和近20家珠寶業者,事先知不知情。 (02分21秒~02分26秒) (畫面:)歡歡對螢幕說話,手部動作強調頸上之珠寶項鍊,但無法辨識其發話內容。(旁白:)同時也扣留大批證物,朝詐欺罪方向持續擴大偵辦。 (02分27秒~02分39秒) (畫面:)標題:「Viva購物台回應」,文字:「Viva購物台負責人戴頌雯表示,該台設有自己的品控部門,所有商品要公開販售前皆會經過審核針對消費者指控買到的寶石是劣質品一事,因目前靜候檢警調查結果,不對外另做評論。歡歡則是至截稿前未獲回應。」 (02分39秒~02分47秒) (畫面:)「CTWANT」字幕動畫。 2、從上揭勘驗結果可知,系爭報導在開頭以約20秒之時間先引用原告與購物節目主持人歡歡販售系爭翡翠之系爭影片,接續以動畫內容報導電視購物台販售劣質珠寶之爭議,直至報導結束,並搭配「電視購物賣劣珠寶!?」、「鑑定書的種地和產品不符」、「買到劣貨」、「向地檢署檢舉」、「真劣玉石怎辨?」等字幕,且在報導過程中穿插寶石協會相關人員對於劣質珠寶之說明,是李明軒以系爭影片作為系爭報導之一部,堪認一般觀覽系爭報導之社會大眾,均認知系爭影片所呈現之系爭節目販售系爭翡翠,即為系爭報導所報導之電視購物節目販售劣質、與鑑定結果不符之珠寶。而原告係以電視購物專家身分代表販售廠商凱騏公司出席、參與系爭節目,則原告主張李明軒片面剪接、擷取系爭影片充為系爭報導之一部,觀覽系爭報導之社會大眾即認原告販售劣質、與宣稱質地不符之珠寶,應為可採,參以證人即電視購物台之商品開發人員陳玉珍亦證稱:廠商認為因為系爭報導有影響原告的形象,延請原告代言販售商品之邀約大為減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9頁),而系爭報導在引用系爭影片時亦未加註「此為示意影片」的相關字樣。由上,原告主張一般觀覽系爭報導之社會大眾會將原告銷售系爭翡翠之系爭影片,與系爭報導後續報導電視購物台販售劣質珠寶之內容作聯結,進而認為原告涉犯販售有爭議之劣質、與宣稱質地不符之珠寶,足以貶低原告之社會地位及社會經濟活動之信用評價,應屬可採。 3、被告雖抗辯系爭報導係揭露電視購物台主持人與來賓以誇張宣傳手法銷售劣質珠寶之亂象,非以原告為報導對象,且系爭報導並無揭露原告之身分,無從貶損原告之名譽云云。惟系爭報導引用系爭影片時對於原告之影像並未經馬賽克處理,則仍足使電視購物台相關從業人員、廠商等不特定公眾,得以辨視系爭報導內之原告身分,再者,雖然系爭報導內在引用系爭影片後旁白提及「用原價的50分之1倍誇張價格,再靠著主持人和珠寶業者的高超話術,兩 人一搭一唱下,吸引民眾下訂購買」之內容,惟系爭報導接下來的內容均是在說明電視購物台販售劣質珠寶的爭議緣由及檢調之偵辦過程,並未就電視購物主持人與廠商代表的話術做任何報導與評論,可知系爭報導的主軸仍為電視購物台販售劣質珠寶之事件爭議,因此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均難認可取。 4、被告另抗辯李明軒在製作系爭報導前已經查證凱騏公司所販售的翡翠產品有涉及與宣稱質地不符之情形,李明軒有相當理由確信販售系爭翡翠涉及消費爭議,系爭報導在製作前已經合理查證,屬於新聞自由之範疇而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查: ⑴經本院函詢台灣聯合珠寶玉石鑑定中心是否曾接獲臺中地方檢察署等單位委託鑑定凱騏公司販售之翡翠,該中心以109年9月21日台灣聯合字第202009001號函(下稱系爭函 文)覆曾於108年12月接受臺中地方檢察署委託鑑定供貨 廠商為凱騏公司之翡翠,送驗時檢方告知廠商宣稱商品為老坑玻璃種翡翠,經複驗後判定為天然綠輝石翡翠A貨( 未顯示優化處理跡象),且翡翠種地介於糯冰種與冰種翡翠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頁),惟依據原告所提出之系爭 翡翠於香港寶石鑑定所玉石鑑定報告,載明系爭翡翠為天然硬玉值翡翠(A玉)商業名稱:玻璃地(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可知上開2家鑑定機構之鑑定結果,已有不同,且系爭函文復載明:鑑定實務上,買賣雙方以外之第三方公正鑑定單位,確實可能因儀器設備、檢驗方法或標準之不同而與其他第三方公正鑑定單位的專業見解不同而出具不同結果之鑑定報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7頁),是以, 尚不能因系爭函文判斷凱騏公司送鑑之翡翠種地介於糯冰種與冰種翡翠,即認原告於系爭節目所販售之系爭翡翠,實際質地與宣稱者大相逕庭而具消費爭議。況且,被告亦未舉證購買系爭翡翠之消費者與電視購物台就系爭翡翠之品質有消費糾紛、或屬本次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凱騏公司涉嫌販售劣質珠寶案件範圍內,難認系爭翡翠確實有涉及劣質、與宣稱質地不符等爭議。 ⑵被告又抗辯李明軒在製作系爭報導前已經查證臺中地檢署函文等相關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翡翠確有假珠寶爭議,惟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2日函文所載凱騏公司涉及消費爭議之產品為鴿血紅紅寶石(見本院卷一第109-110頁),並非翡翠產品,再者,被告雖抗辯李明軒製作系 爭報導前有查證消息來源指稱凱騏公司之翡翠商品亦有與宣稱質地不符之情形,惟被告並未能就此部分之抗辯舉證以實其說,而台灣聯合珠寶玉石鑑定中心系爭函文亦僅能證明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鑑之凱騏公司販售翡翠產品為天然綠輝石翡翠A貨,不足遽而推認原告於106年間於系爭節目中所販售之系爭翡翠與送驗翡翠為同一等級、質地之翡翠,或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前確實有經過查證。因此,被告抗辯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前,已先經過合理之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翡翠涉及消費爭議云云,均非可採。 5、據上,原告主張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權,應屬可採,被告抗辯系爭報導未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已經合理查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信用權之不法云云,均非可取。 (三)原告另主張系爭報導使用系爭影片,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查: 1、按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 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肖像權人自有決定是否揭 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故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須基於社會知之利益,並應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肖像權人就其所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2、被告抗辯系爭影片係來自於歡歡之臉書粉絲專頁且為公開影片,原告肖像權已不在合理期待被保護範圍內,況李明軒引用系爭影片僅為輔助閱聽者了解事實之報導技巧,並未加以變造或惡意使用,未侵害原告肖像權且情節非屬重大云云。惟系爭影片雖已公開於網路,非謂原告已放棄個人肖像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而同意被告或其他第三人得任意以原使用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不當使用。而系爭報導既然旨在報導電視購物台涉及販售劣質珠寶之爭議,即與原告之肖像並無關聯性,況且被告亦已自陳系爭報導主要之報導對象為凱騏公司(見本院卷二第147頁),即難認有使用原告肖像之 必要。審諸系爭報導使用系爭影片,確實足以導致閱聽人誤認原告涉及販售劣質珠寶之爭議,則原告主張系爭報導使用系爭影片侵害原告之肖像權、不符合比例原則且情節重大等情,堪可採信。 (四)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李明軒既為王道公司所僱用之記者,並於執行其記者職務時製作系爭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權與肖像權,既如前述,依前揭規定,王道公司自應與李明軒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五)又慰撫金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使用系爭影片,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權及肖像權而情節重大,已如前述,且證人陳玉珍證稱原告確實因系爭報導減少電視購物廠商之通告邀約(見本院卷二第69頁),王道公司亦未舉證其選任李明軒或監督其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原告之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斟酌李明軒製作系爭報導之情節、原告權利受侵害程度,復考量兩造兩造財產狀況(見外放兩造財產資料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給付之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另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王道公司為109年5月8日起 ,李明軒自109年6月18日起,見本院卷一第77頁、第127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 符,亦應予准許。 (六)至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查王道公司將系爭報導上傳至YOUTUBE網站,可供不特定多數人瀏 覽,則原告請求王道公司應自附件所示網站移除系爭報導,應足以除去其侵害,且具有回復原告名譽之作用,其此部分之請求,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應可認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核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王道公司刪除系爭報導,為有理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萬元及利息部 分,應以請求其中30萬元,及王道公司自109年5月8日起、 李明軒自109年6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原告請求金錢給付勝訴部分,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被告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又原告請求刪除系爭報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上訴訟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規定,不適宜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不應准許。至原告其他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去依據,應併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雅筠 附件: 影片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t1fM8duHzw 標題:CTWANT 調查實錄》劣石送陸加工 ViVa購物台上充高檔海 撈千萬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