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生、李明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3號 上 訴 人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 訴 人 李明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所製作、上傳之報導影片侵害其名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刪除該報導影片,經本院判命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本息、上訴人應刪除該報導影片,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本院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至判命上訴人刪除報導影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計算式為:4800元+4500元=93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