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李奮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被 告 李奮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