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湯永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9號 原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 00室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00 館000之0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德電化材公司)為被告,寶德電化材公司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 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電化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 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袁震天律師、馬 國柱會計師、黃國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 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