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修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 原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