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修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給付款項訴訟,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500元後,命聲請人補繳1萬4,261 元。惟聲請人於109年7月8日繳納1萬4,761元,溢繳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