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永渝實業有限公司、陳素珍、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 告 永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王萱雅律師 被 告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經銷(推廣)佣金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6條約定為憑(見本院卷第37頁、第41頁),然被告否認兩造合意本院管轄,請求將本件移送於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查觀之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書,其上並無兩造之用印,本件自無合意管轄文書可證,是本件應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