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蕭崇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5號 原 告 蕭崇順 周素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崇統 原 告 敦南文普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崇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邱月霜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茄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彥 被 告 魏松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前到院閱卷,並提出書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書狀繕本應逕送他造。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25日宣判,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事實與法律關係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件:兩造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部分: ㈠因被告邱月霜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載 有「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面積:24.76平方公尺」( 下稱系爭平台),本院乃依職權調取系爭建物之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以確認系爭平台之範圍,請原告到院閱覽該勘測成果表後,確認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如本 院卷一第177頁附圖二(下稱附圖二)編號(B)部分,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邱月霜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範圍 ,是否包含系爭平台,並確認有無修正聲明之必要。 ㈡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圖二編號(B)部分所示之地上物、空調、排 煙設備、雜物予以拆除,該等「地上物、空調、排煙設備、雜物」所指為何?該聲明是否足夠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請再行確認之。 ㈢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 1條,請求被告拆除之如附圖二編號(A)所示面積7平方公尺 之平台增設物,係基於何所有權所為之請求? 二、被告部分: 因被告邱月霜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 載有「附屬建物用途:平台」,「面積:24.76平方公尺」 (下稱系爭平台),本院乃依職權調取系爭建物之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確認以系爭平台之範圍,請被告到院閱覽該勘測成果表後,對該勘測成果表之內容及原告新提書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