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董無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無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冠霆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互有競合關係,上訴利益均為12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僅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其中 附帶請求遲延利息部分,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 金額,是核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何嘉倫